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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欧盟商标设立25周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于1996年4月1日收到了第一件欧盟商标申请。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负责相关业务的弗雷德里克.奥克莱尔(Frédéric )就如何在欧盟范围内保护品牌并避免错误提供了建议。
欧盟商标的申请数据
自欧盟商标设立以来,各方提交申请的数量不断增加:
-1996年共有4.7万件申请,涵盖15个欧盟国家;
-2020年共有近17.7万件申请;
-自1996年以来共有超过200万件申请被提交。
申请量的增加在欧盟内部并不均衡:
-2020年,来自法国的欧盟商标申请为8197件,仅略高于欧盟申请总量的8%;
-来自德国的申请为2.5万件;
-来自意大利的申请为1.4万件;
-来自英国的申请为1.1万件;
-来自西班牙的申请为1.0万件。
作为比较,同期内来自中国和美国的欧盟商标申请分别为2.9万件和1.7万件。
在何种情况下可考虑欧盟商标
奥克莱尔指出,如果经营者在短期或中期内瞄准至少包含3个以上欧盟国家的超国家市场,其可以考虑申请欧盟商标。而如果上述经营者只计划在一两个欧盟国家内发展,则最好分别在这些国家单独申请其国内商标。事实上,如果国家数量有限,欧盟商标的弊端——需要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且续展时需要在所有商标权利可延伸的领土范围内使用——可能会超过其保护范围所赋予的优势。
欧盟商标申请主要在网站上在线完成。人们可以使用任何欧盟国家的官方语言(第一语言)提交申请。如果申请人选择的第一语言是的5种工作语言(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之一,则该语言将作为日后通信的语言。如果申请人的第一语言不属于上述5种工作语言之一,则必须在其中指定一种作为第二语言,以用于可能发生的任何异议程序、废止或无效程序。
提交申请还需交纳费用:指定1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为850欧元;指定第2个类别,加收50欧元;指定第3个及更多类别,每增加1个类别加收150欧元。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续展时,费用和延长的保护期相同。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政方式提交,但是基本费用更高,需要加收150欧元。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8年以来申请材料不能通过传真方式提交,除非其他途径出现故障。
欧盟程序的特点
欧盟商标申请体系包含一些程序特点:
-自2014年以来的加速注册程序(),占当前申请的一半。通过该途径可以加快审查和公布,但申请人需要从和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已经接受的术语数据库中选择其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异议程序,费用为320欧元,与指定的类别数量无关。该程序灵活机动,可以在抗辩阶段开始之前提供所谓的“冷静( off)期”,以利于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欧盟商标注册的异议期为3个月,相比之下,法国商标注册的异议期为2个月。
-双重内部管辖,有关各方可以向内部的上诉庭提出对授权和异议决定的上诉,其特点是低成本、快速且可预测。
-所有的驳回决定均可在线获得,因此未来的申请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可能接受或不接受的内容。
如何将欧盟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英国
奥克莱尔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的欧盟商标申请在英国不再受到保护。希望在该国受到保护的商标所有人必须直接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或者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系统指定英国。
已经注册的欧盟商标将转换为等效的英国商标。这种转换无需任何特殊手续,无需进行新的实质或形式审查,也无需额外费用。
在欧洲应避免的错误或扩大保护范围的建议
奥克莱尔指出,首先,申请人需要注意标志的可用性。其次,因为欧盟商标对所有成员国都有影响,所以必须同时满足每个成员国的有效性条件。哪怕用于拒绝申请或取消注册的理由仅适用于一个成员国,例如仅在一个成员国内存在可以成为拒绝注册理由的在先商标,就足以使申请失败。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申请人可以将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单一成员国的国家申请,同时保留欧盟申请的申请日。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可用性的检索工作是申请人的责任。世界上大多数主管局,尤其是INPI或,不会将此类审查作为注册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由于注册商标数据库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免费访问,因此这项工作可以由申请人独立完成,但也可以委托给法律专业人士(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进行。
在检查商标显著性和标志中的任意文字时也要小心,因为某些类型的标志特别难以在注册,例如口号()、由描述性文字和少量图案组成的复杂标志以及由产品形状形成的标志。
欧洲判例法对使用欧盟商标的审查
自欧盟第(EU)2015/2436号指令生效以来,对商标进行使用的要求得到了显着加强。鉴于欧盟商标的地理保护范围,它可能会给仅在少数几个欧洲国家运营的商标所有人带来困难。欧洲判例法对使用欧盟商标的“重要(sé)”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允许对基于不使用而提出的商标撤销进行反驳,表明欧盟商标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边界、国家的概念,而更加关注市场情况。也就是说,地理上有限的使用可能因利基市场——或者相反,一个竞争激烈、难以渗透的市场——的存在而被证明是合理的。因此,仅在一两个欧盟成员国使用一欧盟商标的证明可能足以支持该商标,前提是上述“使用”的经济影响——随时间推移的一致性、产生的销售量或营业额——得到证实(欧洲法院判例,2012年12月19日,aff. C-149/11,Leno )。
在所有情况下,商标所有人都应尽可能定期保存商标使用证明。(编译自)
翻译:程昱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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