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问题
问题内容
网上商标注册收到不予注册决定并在网上提交驳回复审,请问期限到底如何计算?例:申请人某一商标流程于2022年8月2日收到驳回通知,2022年9月2日提交驳回复审,后收到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但申请人另一起商标流程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驳回通知,2022年9月21日提交驳回复审,现收到驳回复审不予受理通知,原因为“超过期限”。现想知道一个月的期限到底如何计算?
答复内容
您好,请参考《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相关规定。若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详询。(商标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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