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商标圈子内就流传着“TM标”和“R标”的“行业黑话”。这让许多局外人士听得一头雾水。

商标,顾名思义就是商品的标志,由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性的特征,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它的产生方式和权利确认模式也比较特殊,商标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让消费者认识公司品牌和产品的第一步,也是能够产生最直观感受的方式。可想而知,商标在商业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一直以来都备受重视。然而,商标权利的确认模式却有所不同。在大部分人的理解中,只要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就是拥有了商标。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说法看似正确,但不够准确。《商标法》中就定义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是没有在商标局登记注册,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让一般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能享有和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同等的权利,甚至可以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异议、无效宣告。

简单来说,根据《商标法》中的定义,一种是“商标”(,民间通常标记为“”)TM标和R标,别再傻傻分不清,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已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但这并不是强制要求,即便是尚未提交任何申请的、用作商标标识的也可以标记为“TM”;另一种是“注册商标”(,官方标记为“?”或“注”),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有权保护。由于使用习惯和文化差异,一些国外的产品或外企依然习惯使用“TM”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是注册商标。可是如果想要在商品上使用“R”标识,那么就必须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都不可以擅自使用带有“?”标志的商标。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冒充注册商标,将会被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是有国界之分的。即便是在国外核准注册的商标,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仍然需要向中国的商标局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或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领土延伸。另外,港澳台地区也有自己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所以如果有需要在这些地区使用的话必须单独申请。

让我们回归到立法的本意上。在《商标法》中,从第四章至第七章都是在保护“注册商标”的权益。同样的,在《刑法》中,也只有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罪名而非“商标”。换言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特权”保护。

仅仅是一个字母和两个字母的标示,其实蕴含着巨大的区别。商标其实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但也没有那么复杂。真正读懂知识产权的含义,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发展,保障商业环境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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